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积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对于需要改革创新的,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改革创新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先行试点。
由市政府认定的重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策需要变通处理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另行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04〕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