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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深圳市发改委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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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物价局已颁布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新收费标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转发《新收费标准》时以粤建计函[2011]598号发出《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从收费的复函>的通知》。本协会已于九月二十四日以深价协[2011]028号转发了上述文件。

经过二个多月来的实施,有部分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委托方)需要深圳市主管部门的文件才能执行广东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鉴于深圳市无权制订“收费标准”的情况,我们只有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文件的原件公布,供贯彻执行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之用,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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