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我单位受招标人委托,就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本部新营业用房楼顶及三角落地招牌三个年度维保项目(招标编号:JTYH20180426),对招标文件作如下变更:
1、投标保证金金额变更为:人民币捌仟元整;
2、招标文件P55页,服务要求中的“2.1中标人须负责报批并通过市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时效三年),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拿到招牌行政许可批文。否则,中标人应当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变更为: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时缴纳预算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并负责报批并通过市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时效三年),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拿到招牌行政许可批文,履约保证金在取得行政许可批文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未在约定时间内取得行政许可批文,扣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招标文件P60页,付款方式变更为:取得招牌报批通过的行政许可批文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工程进度款,三年服务期届满后,中标单位提供完整结算资料,送审计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最终审定金额剩余款项。(每次申请付款时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本通知与原招标文件矛盾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内容不变。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在网上公布的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